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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
问:我院受理的李甲诉李乙、唐甲、唐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李乙赔偿李甲两万元,唐甲、唐乙负连带责任,并在判决中注明:唐甲、唐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乙追偿。案件执行中,唐甲、唐乙承担了连带责任,向李甲支付了赔偿款。后二人依据原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甲给付他们二人垫支的赔偿款项。请问:对于唐甲、唐乙的申请执行,我院能否受理?
答:连带责任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数额的判决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摘自《人民司法》第5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