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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贩毒案成辩护改定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词
曾某某贩毒案(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检察院并以罪名批捕,经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改为控诉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该案涉案冰毒达900克之多,如该案以贩毒定罪,则可能判处15年以上、甚至无期、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本律师利用被告自己吸食毒品及其它证据,为被告成功辩护将罪名改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10年6个月。)
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曾某某的委托,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曾某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同时做了必要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无异议。
二、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1、曾某某系吸毒人员,请求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自己及朋友吸食,涉案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从轻处罚。
3、曾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建议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4、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曾某某就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而此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因此,曾某某主动交待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5、本案毒品被认定为哪一类毒品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以必须清楚、准确,证据要确实、充分。依据广东省公检法《关于新型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参照我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三、第四点的规定处理。本案毒品未进行含量鉴定,无法确定涉案毒品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还是甲基苯丙胺类的毒品,而这二类毒品相同数量在量刑时存在巨大差别。起诉书中将毒品描述为“疑似毒品冰毒”、“疑似毒品麻古”,亦说明公诉机关未将本案毒品确定为哪种毒品,未达到刑诉法定罪量刑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