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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贤文犯贪污、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贤文,又名章文,男,1962年3月6日出生。1998年任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二组会计,2002年6月任城关镇淮庙村(后更名为淮庙社区)二组组长兼任会计,2009年底任组长至今。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11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0年12月2日由桐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浩、刘章雨,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贤文犯贪污、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贤文及其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贪污罪。

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章贤文在任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二组组长兼会计期间,利用受桐柏县城关镇政府委托对本组有关征地补偿款进行领取、保管、发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70000元人民币归己。

2、职务侵占罪

2007年被告人章贤文在任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二组组长兼会计期间,采取收入不记帐和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骗取集体资金30000元人民币归己。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贤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得公款100000元属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贤文犯职务侵占罪不表示异议,但认为对被告人章贤文犯贪污罪的指控属定性错误,亦应按职务侵占罪认定。同时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取得了村民代表的谅解和宽容,应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章贤文在任桐柏县城关镇淮庙二组组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和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骗取集体资金100000元人民币归己。

另查明,被告人章贤文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主动退赃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章贤文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侵占集体资金100000元的事实。其供述:2007年6月30日淮庙村给我出了一张还我们组100000元的说明,并提供了一张70000元的法庭收据和一个15000元的罚款决定书,证明他们已向法庭交了85000元钱。我根据他们还款100000元的说明下了一笔还款100000元的支出,多下支出15000元,这15000元我个人得了,同时这85000元钱只下支出没下收入,这样我又得了85000元钱。组里每年都要算帐,按照算帐结果,组里钱不多,但我手里还多出了几万块钱,应该是组里错出来的钱,因有关部门也审计过,他们也没看出啥毛病,这100000元钱我个人得了,用于生活开支一部分,还有几万元钱存款。

2、证人证言。

证人徐xx(淮庙村现金出纳)、证人程xx(淮庙二组党代表)、证人徐xx(淮庙村支书)、证人韩xx(淮庙村文书)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淮庙二组因工程欠款在被法庭执行时,淮庙村支付执行款85000元,其中70000元直接交法庭,另15000元由现金出纳徐xx从自己保管的资金中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淮庙村将70000元条据转交给被告人章贤文的事实。

3、书证。

(1)2006年6月30日记帐明细表,显示上年转存102061.15元,房款收入58900元,北河征地款30000元,共计收入190961.15元,显示列支“打官司转法院款”100000元,列支青苗补偿费16670元,其他支出57017元,余额为17274.15元。

(2)2007年6月30日记帐凭证,显示列支“打官司转法院款”100000元,并附有2007年6月30日淮庙社区说明一份,法庭收款70000元收据一张,罚款决定书一份。

上述书证证实了被告人章贤文采用收入不记帐的手段和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集体资金100000元的事实。

4、其他证据

(1)桐柏县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章贤文涉嫌贪污犯罪的侦破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章贤文有自首情节;

(2)桐柏县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被告人章贤文退赃的事实。

(3)协议书,被告人章贤文的亲属与淮庙二组群众代表达成的协议书,证实了群众代表要求对章贤文从轻处理的事实。

(4)被告人章贤文的人口信息资料及章贤文的任职证明,证实了章贤文的身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章观文侵占集体资金100000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