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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罪成立获刑10年 如何认定强奸罪?-

昨天上午9时30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9时10分许,梦鸽接受完安检后进入法院二楼17法庭。

北京日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昨天终于有了结果。昨天9时30分,海淀法院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最高12年、最低3年(缓刑3年)不等。被告人的亲属,以及来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旁听了此案宣判。宣判后,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了亲情会见。

在此前的庭审后,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了三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余3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此外,关于杨某某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法院于9月5日裁定准许。

对这一判决结果,李家法律顾问兰和表示,李家的无罪辩护是一以贯之的,所以不服判决,必上诉。

如何认定强奸罪?

关键看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

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范君介绍,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纵观此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5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

范君表示,此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今年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至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但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要他人搀扶行走,同时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之后,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人济山庄,被害人虽已能自主行走,但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在寻找宾馆的第二阶段中,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立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随后,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曾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又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遭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从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来看,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同时这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在侦查阶段,5名被告人均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和王某的混合精斑,虽然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但综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证明了李某某是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也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因此,李某某在庭上关于其“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多名被告人对杨某某实施了暴力的行为,证据也相当确凿。在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和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显示,杨某某在穿过大堂时,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夹拉着前行;在电梯内,李某某向被害人头面部击拍的过程中,先抬手并停顿,再行击拍,属于暴力行为。杨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经过司法鉴定部门的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此外,针对辩方提出的被害人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则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而且,“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故意卖淫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