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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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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2013-12-24 13:55:13)

标签: 李建军死刑复核案 分类: 诉讼文书

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李建军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李建军的委托,指派杨洪波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辩护律师。经了解本案基本事实,辩护人认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故意伤害致死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故意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一、二审法院受被害人家属过激情绪影响,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二、认定李建军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李建军故意杀人的结论;三、李建军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李建军面对侵害,用刀捅刺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构成要件;四、本案被害人家对案件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李建军责任,二审没有认定明显不当;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建军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六、李建军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明显;七、李建军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本案定性罪名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请求贵院依法不予核准李建军死刑判决,将本案直接发回重审。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两级法院和检察院出于息访、维稳考虑,照顾被害人情绪,倾向性办案明显,直接导致错案。

  李建军在逃期间以及归案后,被害人家属一直情绪反映激烈,到处上访和闹事。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竟然搬起椅子砸在李建军父亲的头上导致其脑震荡住院。根据一审卷宗记载,在一审做出死刑判决后,根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指示,一审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5月8日、5月15日、5月23日,四次向被害人家属做调解工作,劝他们不要隔三差五组织人员来法院哭闹,并给被害人家属多次宣讲国家的死刑政策,也提到李建军有自首情节,案件性质是邻里纠纷,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接受李建军家的赔偿,但被害人家属拒不调解,还威胁法院如果不判李建军死刑立即执行,会上天安门广场静坐,会报复被告家人。

  2013年6月4日,李建军家属卖粮食又筹到一万元钱后来到法院,根据一审卷宗记载,法官讲:“这一万元明天上午先交到法院,如果李建军案对方调不了,李建军又判死刑,因这钱是你们家属代偿的,到时再追偿你们”。一审法院在调解不成后果然再次判决李建军死刑。

  二审法院也非常害怕被害人家闹访。二审庭审前,审判长特意将辩护人和李建军父亲叫到庭外,叮嘱被告方面不要用言语刺激被害人家属,提醒辩护人少说被害人家过错。庭审中,李建军被带上和带下法庭时,被害人家属都齐声高喊:枪毙他!枪毙他……故意给法庭施加压力。

  省检察院的检察员在庭审中关于“李玉锁重伤后二十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迷兰因伤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张,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倾向性非常明显。这些涉及犯罪后果、关乎李建军生死的事实主张,本应建立在认真负责的调查取证基础上,但是检察员仅凭对被害人的几次登门探访以及被害人2012年所拍的几张照片,就先入为主形成印象。案发时间是在1994年,用2012年所拍照片证明发生在1994年的犯罪行为后果,极其牵强,何况李玉锁已经八十六岁高龄,生老病死、瘫痪在床也本属自然规律。事实上,李玉锁在伤后不久即可如常人一样下地干活,对此,李建军家人甚至怀疑过他的重伤鉴定结论,而李迷兰也从未有过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审法院做出维持死刑的裁定后,又担心被告家属不满,不顾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宣判”的规定,将裁定书通过看守所转交李建军。在裁定书中,二审法院毫无讳言地认定“被害人情绪激烈,不予谅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充分反映出两级法院和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均受被害人情绪左右,出于息访、维稳考虑,调解不成,被害人方面压力大,则判死刑,一开始就完全忽略了间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的查明,忽视被告方及家属伤情调查,导致大量有利于被告、防止错判的关键证据缺失、关键情节模糊、证人采信严重偏差、以及完全忽略对被告量刑有利的自首、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悔罪表现、初犯、间接故意形态等情节的认定,直接导致了死刑错案的形成。

 

二、案件因民间纠纷矛盾激化而起,一、二审法院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李建军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没有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