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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四川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998年8月28日,川高法[1998]82号颁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标准;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刑事附带民事
1999年5月24日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