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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最低10年,律师成功辩护到2年6个月


绑架罪最低10年,律师成功辩护到2年6个月
黄某佳涉嫌绑架罪案)
撰写:中山律师 吴崇岳



提示:律师成功的辩护,使被告人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绑架罪,最终被法院确定为非法拘禁罪,从而由可能需坐牢10年,到仅需坐牢2年6个月!因为:刑法239条规定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定绑架罪,最低也须判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定为非法拘禁罪,最高也只可能判3年有期徒刑。本案犯罪嫌疑人最后以非法拘禁罪判决二年六个月!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万佳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此案公安机关以绑架罪立案,检察机关亦以绑架罪批准逮捕,后来又以相同罪名提起公诉,本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介入此案,经了解、分析案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拘禁受害人目的是追讨“六某彩”赌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并不是要勒索财物,而是想将赌债索回,虽然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与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行为有显著的不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一个根本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拘禁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是否为无缘无故的扣押拘禁他人勒索财物。

本律师曾向办案机关反映律师的观点,惜乎意见未被办案机关采纳。在案件进入法院一审阶段后,本律师从各个角度论证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绑架罪,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值得高兴的是:一审法官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附:判决书原文(判决书所涉人名等隐私已作技术处理)                     

 

广东省中山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中法刑初字第1935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佳,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农,住藤县新庆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05年3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崇岳,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5)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佳犯绑架罪,于200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黄某佳及辩护人吴崇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佳于2005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因周某朝参与“六某彩”欠其妻子陈某玲的钱,遂纠集“阿洪”、“阿欣”、“阿有”、“阿六” (均在逃)携带两把长约50公分的长刀,窜到我市南头镇军村宏业街x号周某朝的表弟卢某源住处,将卢绑走,同时搜走其一部钻石牌彩屏手机和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接着被告人黄某佳等人将卢先后绑架至顺德金碧旅店307号房等处,期间被告人黄某佳等一起殴打卢,并叫卢脱掉衣服跪在空调下,用冷气对着卢吹,又强逼卢写下一张欠其妻子陈某玲人民币31000元的欠条。然后又逼卢打电话给卢的家人存入人民币33000元到指定帐号605883290220270978,否则就将卢某源杀掉。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佳等人将卢某源家人存入的人民币33000元分别从广州番禺、中山小榄、顺德大良的邮政储蓄所中全部取走后,释放了卢某源,并把两部手机还给卢。事后被告人黄某佳分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阿洪”、“阿有”、“阿六”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阿欣”分得人民币2000元。2005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佳抓获,并起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法医学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实上述的指控;并据此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