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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徇私舞弊罪的联系何在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徇私舞弊罪的联系何在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是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渎职犯罪。但滥用职权特别是玩忽职守与徇私舞弊罪之间的联系,在刑法理论上,尚未得到系统的解决。笔者赞同滥用职权罪与徇私舞弊罪之间存在包容竞合关系的观点,⑿并且认为,玩忽职守罪与徇私舞弊罪之间也存在包容竞合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滥用职权既可能出于徇私动机,也可能出于“革命”热情(例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冤假错案不胜枚举,但出于徇私动机造成的冤假错案却屈指可数),更多的是由于官僚主义作风。实际上,滥用职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普通的滥用职权,它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一种是特殊的滥用职权,即出于徇私动机的滥用职权,它可能构成徇私舞弊罪。

  第二,如前所述,故意放弃职守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因此,它们也都有可能出于徇私动机。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枉法不追诉行为,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行为,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职责的行为,其实都属于故意玩忽职守,而又都出于徇私动机。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属于玩忽职守,至于其主观方面,有的认为只能是故意,有的认为只能是过失。但笔者认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则有可能出于徇私动机。正因为此,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才采用引证罪状的方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其意在强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都可以作为徇私舞弊罪罪状中的舞弊行为。可见

  ,玩忽职守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昔通的玩忽职守,它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一种是特殊的玩忽职守,即出于徇私动机的玩忽职守,它可能构成徇私舞弊罪。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罪应当分别界定如下:

  滥用职权罪,是指邑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动机,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