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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设小金库,原领导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
单位私设小金库,原领导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咸丰县农发行决定追缴“不当得利”———扣发职工工资惹争议
恩施新闻网 2007年01月01日10:36
晚报讯(记者胡俊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咸丰县支行原行长陈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咸丰县农发行决定扣发职工工资以追缴“不当得利”。此举引来该行部分职工的不满,其中7名职工联名申诉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2006年12月29日,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丰县支行应如数返还7名申诉人2006年11月被扣的工资。
2006年4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丰县支行原行长陈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共查出私分小金库资金和动用小金库资金修建住宅楼金额280余万元,后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多次与检察机关协调,达成了暂时先上缴103万的临时协议。咸丰县农发行以收缴职工“不当得利”为由,按中层干部7万,一般职工5万元的分配额要求职工上缴(含已退休、内退职工),并于 2006年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收缴职工不当得利款项的通知》,要求职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因其中多名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咸丰县农发行遂从 2006年11月开始只发给这些职工400元的生活费。
2006年12月25日,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对争议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双方律师唇枪舌剑,重点围绕这笔钱该不该扣进行了激烈辩护。咸丰县农发行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所扣发的工资只是扣缴的检察机关所认定的违法所得。申诉方的辩护律师认为,不当得利应由人民法院确认,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之前,不能由检察院和农发行单方面予以认定。
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无理扣发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政策的有关规定,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7名申诉人没有上述行为,因此,咸丰县农发行扣发申诉人工资是不对的,应返还给7名申诉人。
(网络编辑:小野)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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