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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涉嫌绑架罪:当“非常”委托人遇到“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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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涉嫌绑架罪:当“非常”委托人遇到“非常”受托人

   2011-06-29 17:07 星期三

  内容来源: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2009年春节期间,追债公司深圳市浩海信息策划部来了一位“非常”委托人,一位名为叶某的女士,她意欲委托追债公司向自己的丈夫罗某追债。单某是这家追债公司的老板,从业这么多年来,向自己老公追债的客户还是第一次遇到。原来当时叶某和自己的丈夫罗某正在闹离婚,要追讨的65万元实际债权人是叶某的哥哥叶某某,叶某某书面授权叶某委托追债公司向罗某追讨。
   本案的离奇之处在于,不止委托人“非常”,受托人单某也很“非常”,他将债务人罗某非法控制后,不但向罗某的亲朋好友索债,还将索债矛头指向了直接委托人叶某。案发后,单某委托广东省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肖裔涛两位律师为辩护人。
   向委托人勒索索债该如何定性?单某是涉嫌非法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罪是本案的焦点,公安司法机关也在这个问题上游移不定,先是以涉嫌绑架罪立案侦查,后以非法拘禁罪批捕,再以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在一路的争议声中,刘平凡和肖裔涛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那逆转全局,检察院公诉方当庭表示:“我们同意辩护人的观点”。
   那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是如何把在通常人看来几乎不可能的“绑架罪”定性扭转为“非法拘禁罪”的呢?
  
  案情概述:“非常”委托人遇到“非常”受托人
   2009年春节,叶某走进名为深圳市浩海信息策划部的追债公司,委托浩海公司向自己的丈夫罗某追回属于自己哥哥叶某某的65万元债务,并向追债公司出示了借款合同以及叶某某授权由自己追债的委托书。
   浩海公司随后与叶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收回款项后,叶某支付公司实际收回款项的15%作为佣金。
   2009年2月11日,单某安排董某、曹某为追债负责人向罗某追债,并召集刘某、黄某等十余人在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集合后,分乘两部车先后来到南山区白石洲中核集团罗某单位附近,到达后,由曹某、董某等人出面找罗某谈判,先以言语相威胁要求罗某还债,罗表示已经还清叶俊雄的债务。董启国等人以查询还账清单为借口,将罗某强行推上面包车,驾车前往湖南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他们逼迫罗某给其亲友打电话,将钱汇到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罗某被迫给亲友打电话筹钱,结果有两位亲友共汇入34000元人民币。
   董某等人发现再难从罗某身上追回更多的钱,遂决定将罗某放回,但是在回深圳的路上,他们一合计,只从罗某身上要到3万多元,太少,心生一计,向罗某的妻子也就是他们的委托人叶某打电话要其汇8万元到指定帐户,声称“不然就废了你老公”。2009年2月13日凌晨,董某等人将罗某放到广深高速福田出口附近后驾车逃跑。
  
  办案札记:案件的关键点和控辩双方的博弈
   案情事实很清晰,问题是定性难倒了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先是以涉嫌绑架立案,后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到了检察阶段,检察院也是游移不定,退回两次侦查后最后还是以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
   公安司法机关的反复可以理解,因为最高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单某转而向直接委托人索要财务,依照常理理解似乎已经超出了“索债”的目的,更符合绑架的犯罪构成。
   刘平凡和肖裔涛的第一反应也是如此,但是作为单某的辩护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无疑是对其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但是以非法拘禁罪为单某辩护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开庭前的当天夜里,刘平凡和肖裔涛律师彻夜未眠,一边翻阅案卷一边讨论:事实,证据,法律;法律,证据,事实,每一个细节,每一种可能性都不放过。
   两位律师决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而且他们有十足的把握,第一、从法律上来看,单某真正的委托人是叶某的哥哥,整个事情并没有超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范畴;第二从证据来看,可以证明单某三个同伙曾经向叶某打电话勒索的证据只有叶某本人的陈述,孤证不足以认定。
   第二天的法庭上,刘平凡作为主辩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非法拘禁中是否构成对叶某的敲诈勒索及对此情形单某是否知道,就此刘平凡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属于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其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有多份证据证明被害人罗某和叶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扣押行为目的是为了向被害人罗某索取债务而非为勒索他人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打电话给叶某勒索财物,提交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无法证明是董某、曹某、刘某打电话给叶某,亦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单某指使该三人向叶某索要钱财。
   刘平凡接着指出,退一步说,即使四名被告真的打电话向叶某索要债务,其主观目的还是为了帮助真正的债权人叶某某索要债务,因为根据叶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两份委托书,本次追债的真正债权人是叶某某不是叶某。因此本案并没有超出“索债型”非法拘禁范畴。
   刘平凡发言完毕,对方公诉检察官当庭表示:“我们同意辩护人的观点”。
   2010年1月13日,判决结果出来,刘平凡和肖裔涛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法院判决他们的事人单桂祥犯有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办案随想:追债公司需规范
   这是一个漂亮逆转的案子。现在看来似乎也很简单,但是当时却是相当波折,只是找到突破口,迷雾被拨开,一切清晰可见。
   肖裔涛表示,他们从侦查阶段开始,就确定为当事人做非法拘禁罪辩护,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他们每个阶段都向办案机关递交书面律师意见,将他们的观点阐述给对方,而且每一阶段的意见都比前一阶段的更加成熟完善。他们的意见成功的说服了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却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但最终在法庭上也让他们心悦诚服。
   这是他们与其他律师不同的地方,也是他们办案的秘诀。很多刑事律师并不注重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专业书面意见的提交,其实“律师的意见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纳是一点一点渗透的过程,如果没有前两阶段铺垫工作,光凭法庭上的辩论是不可能取得检察院点头认可这种结果的。”刘平凡律师说。
   案子判决下来后,单某对结果相当满意,由于当前大量追债公司不规范的操作,司法对他们普遍是严惩的态度,他自己都没想过能躲过绑架罪的定性。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刘平凡、肖裔涛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争取最轻的法律处罚,这是分内事。但是两位律师还是规劝单桂祥以及更多的追债公司,规范诚信经营是王道,法律对任何心存侥幸心理的人都不会心慈手软。
   同时刘平凡和肖裔涛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能轻易委托追债公司,不但不能保证及时收到钱返还给他们,而且还很可能牵扯进法律风险。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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