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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指一个企业自身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企业拥有独立财产意味着可以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上述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属上看,两种企业均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因而也无财产所有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是企业而是独资企业业主本人和合伙人,所以,上述两种形式的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独资企业主个人和每一个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非财产所有人、私营业主、其他合伙人侵占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其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企业财产所有权,而是私营业主本人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上述企业中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如果非财物所有人侵占上述企业中的财产的,或者合伙人侵占其他合伙人财产的,应以侵占罪论处,因为侵占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合伙人在没表示退伙之前,只要侵占合伙人全部财产中的一个份额的,如果数额较大的,也构成侵占罪。因为合伙人出资后,就不能对自己出资的财产或按照确定的比例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权利;如果合伙人要求退伙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该合伙人擅自拿走了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属于滥用权利之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因为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可见,合伙人在退伙时要求退还财产份额,分割企业中的财产是其一项权利,只是其履行权利时超越了程序,但主观上没有侵犯其他合伙人财产之意,属于不适法之行为。至于私营业主侵占自己财产,因没有侵犯其他任何人之财产所有权,因而不构成侵占罪。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投资者一旦投入资产,该资产即属法人财产,投资者丧失了直接控制的权利,不得要求退回所投资产,其所投资产的全部所有权用以与公司设定股权也即债权。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股东即私营业主还是公司的雇工利用单位内设定的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就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一个企业自身有无所有权,或者说私营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谁的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必须搞清楚,这对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有无,以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之区别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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