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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案件辩护成功案例的辩护词_正义维权——(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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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嘉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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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4日 15:2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云磊与被告人徐腊男共同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胡兵兵、并指控上述二被告人伙同同案被告人王某、张某某抢劫案,正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腊男伙同被告人张云磊在路过通州区某地铁站口时,遇到被害人胡兵兵,被告人徐腊男以被害人胡兵兵以前曾经打过自己为由,纠集被告人张云磊一起殴打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徐腊男用棒球棒击打、被告人张云磊用拳脚殴打,致使被害人脑颅闭合性损伤、心肺挫伤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云磊、被告人徐腊男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云磊伙同被告人徐腊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张某某共同抢劫了某饭店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公诉时并注明被告人张云磊犯罪时未满十八岁。

庭审时,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张云磊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云磊的起诉,结合案卷中材料及庭审调查时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所反映的案件法律事实,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云磊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以被告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云磊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为被告人张云磊作了无罪辩护;针对被告人张云磊抢劫罪的指控,提出了被告人张云磊在本案中具有是未成年人、属于初次犯罪、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有积极悔罪表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积极对抢劫案件被害人作了全额赔偿等情节,提出了减轻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减轻处罚辩护及量刑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云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王勇律师)担任被告人张云磊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云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云磊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云磊依法具有酌定、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云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云磊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1、告人张云磊在卷宗及当庭的供述中,关于自己没殴打被害人胡兵兵,相反,在被告人徐腊男殴打被害人胡兵兵时,自己还在其中阻止、劝架、拉架的供述,与被告人徐腊男当庭的供述相互吻合,同时,公诉机关举证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被害人胡兵兵的伤情的记载,也明确的表明,被害人胡兵兵身上的伤很明显都带有棒球棒击伤的痕迹(表现为受伤部位大都带有条状中空性皮下出血),与被告人张云磊、被告人徐腊男的上述供述相互印证,三份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以证明被告人张云磊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胡兵兵的行为,被告人张云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行为。

2、被告人徐腊男多次的供述中时供时翻,结合其他证据,应认定其当庭供述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