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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参与盗卖燃料油 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七
在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实习的湖北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陈,在同事的要求下参与盗卖公司燃料油行动,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近日被金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2日18时许,一张姓商人驾驶一辆油罐车,到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提运燃料油。身为实习地磅员的小陈,应开票员曾某的要求,合谋利用地磅员和开票员的便利,在张将已经装上油罐车、实际净重为52.84吨的燃料油过磅时做手脚:即由曾某通过手工操作的方法,开具净重只有40.2吨的单据,张拿此单据到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结账,多出的12.64吨燃料油由张拉走变卖,事后3人分赃,小陈分得13300元,曾某分得26000元。
此前,曾某、张姓商人和另一地磅员冯某,曾用同样的方法,将实际净重54.87吨的燃料油,按净重29.48吨的过磅开单,窃取25.87吨燃料油变卖分赃。
2013年12月4日,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发现情况异常,怀疑地磅员冯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委托职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当日传唤冯某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对其予以羁押。此举惊动了曾某和小陈,12月5日凌晨1时,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12月6日傍晚,小陈亦到公安机关投案。曾某、冯某、小陈还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所获赃款,其中小陈退赃人民币13300元。
2014年3月13日,金湾区检察院指控小陈等人犯职务侵占罪,向金湾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冯某、小陈的家属,均向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分别再退赔经济损失,其中小陈家人退赔人民币10000元。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曾某、冯某、小陈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涉及小陈犯罪的案件中,曾某先与张姓商人商议,再要求小陈共同参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曾某的作用亦占主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记者温希 通讯员曹大起 李雅惠 谭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