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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 误犯敲诈勒索罪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5月22日讯(记者 何小明)
海砂在偷采人眼中是一顿“免费的午餐”,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偷采、偷运海砂的采砂船却是另一群人眼中的“肥肉”。
林某芳等人发现有船偷采偷运海砂后,便拦截这些船,以将采砂船移交公安机关或海事部门处理等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采砂费、保护费近50万元。
近日,林某芳被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商机”
今年42岁的林某芳,秀屿区埭头镇人,绰号“红雕”。2011年,精明的林某芳从非法采砂中看到了“商机”。
他认为,相对于非法采砂带来的收益,若以举报的名义收取一点保护费,想必对方也不会拒绝。
而附近居民对非法采砂也颇有怨气,采砂行为搅浑了海水影响水产养殖,还会破坏海床,加大海水对堤岸的侵蚀,村里也时常组织护砂行动,但收效甚微。
直到有一天林某芳来到村委会、老协会,告诉他们:自己有办法解决非法采砂的问题。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原来他早已筹划好自己的“发财大计”。
2011年底,林某芳与吴某鹏(另案处理)共谋在海上对采砂船实施敲诈勒索,吴某鹏提出把收到的保护费分三分之一由林某芳所得,三分之一用于打点福清江阴的林某善,不让他们来黄瓜岛附近海域收取保护费,剩下的钱给自己。
林某芳知道仅凭自己和吴某鹏,及后来加入的林某善(另案处理),势单力孤,那些非法采砂船决计是不会就范的,搞不好自己还会有危险。
于是,林某芳想到向村里及老人协会提议,由其出面打击非法采砂,村里面的人只要随行即可。通过村里的声势,扯虎皮做大旗,并且要钱时村里的人被安排在外围,由自己与对方谈判,逼迫对方交钱。
2010年底至2011年6月,林某芳便伙同吴某鹏、林某善等人先后在黄瓜岛、牛屿岛附近海域拦截严某利、严某明公司聘请的“海润6**”、“海润55**”、“海润55**”号在附近采砂的采砂船,强行登船禁止采砂,以将采砂船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海事部门处理等威胁、恐吓手段,多次向严某利收取保护费,并称以后在牛屿岛附近采砂每艘船每次须交纳500元,否则就不让在该海域采砂,且会砸船打船员。
林某芳先后从严某利处收取共计约40万元保护费,自己则从中获利约10万元。
失手
2012年9月4日19时许,林某芳等人在黄瓜岛附近海域,拦截到无证采砂的宏辉船舶有限公司“海桢8**”号采砂船,林某芳等人故计重施,将船长吴某官等人叫进驾驶室,采用威胁要将采砂船扣到公安机关或者海洋渔业部门的手段,迫使该采砂船船长吴某官答应交付3万元。
后该船船员凑了1.5万元交给他们,另外1.5万元由吴某官委托黄瓜村村民吴某旗担保。之后,因“海桢8**”号采砂船所属公司股东张某龙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开具发票遭拒,因而没有再汇剩下的1.5万元。
林某芳觉得很没面子,5天后,2012年9月9日,又是无证采砂的宏辉船舶有限公司“弘龙8**”号采砂船在黄瓜岛附近海域采砂时,遭到黄瓜岛村民的拦截,林某芳等人登上该船后威胁,如果不配合就要将采砂船移交海事部门处理。
后宏辉船舶公司代表张某辉来到“弘龙8**”号采砂船进行谈判,林某芳先提出,这次必须交纳5万元,以后每艘船每次采砂要交纳500~700元的保护费给自己。
双方谈了近两个小时,也没谈拢。而这次林某芳等3人只带了10个村民,之后对方很多人乘另一艘大船前来,林某芳大叫一声“快跑”便乘坐快艇逃离现场,其余6名村民被堵在船上。
村民家属随即报案,林某芳于2012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审理中林某芳称,自己没有和吴某鹏商量收取保护费,是被害人自愿交钱补偿老人会。严某利给他的钱,是向其购买柴油的交易费用,其与黄瓜岛的人没有威胁、恐吓采砂船,只是制止采砂,是采砂船船长提出交钱补偿老人会,其作为村民参与制止采砂。
其辩护人亦认为,林某芳与其他村民均是制止非法采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威胁手段勒索财物。指控的敲诈勒索数额及事实不清,请求判定林某芳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79450元(其中65000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