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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关于对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带动,私车拥有量得到了大幅的上升和公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同时也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近40万起,死亡超过10万人,受伤近5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安全事故的75%。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仅占全世界汽车总量8%,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超过全世界五分之一。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无数家庭带来不幸,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表面原因看,无外乎人、车、路、环境等原因,但主要是人的因素,从驾驶员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作用来看,由大到小排列是:超速行驶、违章操作、违章超车、逆道行驶、违章装载、酒后驾车。但是从深层次上分析,却是政府监管的缺位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不力。本文仅从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审判角度,阐明遏制交通事故高发的对策。

  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虽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重大犯罪,但却因是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尽管发案率逐年增加,但法院对于此类被告人判处实刑却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因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损失,而被判处了缓刑。故能否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已成为一些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是判处实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了。

  通过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看,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交通肇事已经成为仅次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的多发性案件类型,但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看,缓刑适用率近80%。从表面上看,缓刑适用率高,体现了法院判决的人性化,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则客观上放纵了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纵容了交通肇事犯罪人对整个社会的伤害,这是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肇事驾驶人员撞死一人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赔偿数十万元,这对于一些能够买得起私车的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实施更加使得有些驾驶人员有恃无恐。也正是基于此,对一些不负责任的驾驶人员没有起到应有震慑作用,从而放纵了安全行驶的法律意识,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的驾驶人员甚至视交通事故为儿戏,案件的审判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警示和教育效果。

  当前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掌握缓刑适用的标准,减少缓刑的适用以加强刑罚的打击力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应当进行综合考量,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尺度。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确因车辆性能存在瑕疵、路况不熟、环境(雨水、大雾、冰霜等)受限等原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确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犯罪后没有逃逸等法定或酌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认罪、悔罪,且不等、不靠保险公司理赔,能够靠自身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积极损失的,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可以在对其科刑时,一并宣告缓刑。

  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具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以及具有在城区、集镇道路上因超速、飙车、超车、闯红灯、抢过斑马线、随意占道停车、调头等情形的,可以视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对于这些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原则上不予判处缓刑,不能以赔代罚,让“花钱买刑”得逞。但可以根据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体现从轻或减轻的法律精神。以此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能够充分认识交通肇事的严重危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预防、减少交通肇事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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