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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1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敏,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寿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阮敏虚构工作单位和收入,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多张信用卡。后其于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间,共在上述六家银行恶意透支人民币12万余元,并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其中被告人阮敏在中国民生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在中国光大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在平安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在深圳发展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4千余元;在中信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3千余元;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7百余元。 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阮敏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民生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信息、交易记录、公安报案警告函、催收记录、信用卡逾期催缴通知书;中信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身份信息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易帐单、催收记录、律师函;深圳发展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信息、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表、逾期欠款法律催收函、催款函;中国光大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信息、交易帐单、催收记录报告、缴款通知书;平安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信息、消费历史帐单、催收记录、紧急通知函、迟缴通知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身份信息及收入证明、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总表、交易记录总表(本金) 、交易记录总表(利息费用)、催收记录、对帐单、重要通知;信用卡的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阮敏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伟 人民陪审员 陈红枫 人民陪审员 崔鲁华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 曹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