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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条件
2010年5月底,我因酒后与人发生冲突,被派出所拷了一宿。因事主称脖子上的金佛被我拽丢了,索赔6000元,我否认有这事。第二天所长让我回家醒酒。然后我朋友告诉我没事了。谁知道7月14号我又被刑拘了。还是金佛的事。派出所所长还和我爱人说对方少要一分钱我都不够刑拘条件。半月后,我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几次,就是签字。他们说现在事主只开了4000元左右的发票。我问为什么老不解决,他们说报批几次都给打回来了,老让对方补证据。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证据不足是不是应该将我立即释放?人家事主都不想让我赔什么了,派出所还揪着不放,是不是有滥用职权之嫌?如果对方开始就索赔4000元,我是不是就不够刑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