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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绑架罪立案标准
深圳绑架罪立案标准
一、释义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三、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不确定法益。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人身安危的担忧,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控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以及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扣押他人作为人质以满足其他人不法要求的目的,均可成立本罪。
四、量刑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构成犯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