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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所贿量刑标准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界定,判几年?

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能犯受贿罪吗?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官员所贿量刑标准

林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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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林高民温馨提示:因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往往同时完成,且《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都作了处罚,因此人们会惯性的认为,只要有受贿罪必有行贿罪,其实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并非必然对应,行贿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行贿罪,不能以是否存在受贿犯罪为前提,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官员所贿量刑标准什么是行贿罪,行贿罪怎么判刑,行贿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一、什么是行贿罪(一)行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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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所贿量刑标准贪污贿赂犯罪如何定罪量刑,贪污罪的数额问题如何处理

一、贪污贿赂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质和量的统一。要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决定刑罚的轻重,在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做到:1、坚持历史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观点。

2、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要看到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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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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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林高民温馨提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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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是什么,特殊累犯如何量刑?

咨询内容:

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是什么,若构成法律规定的特殊累犯,法院对特殊累犯如何量刑?谢谢!

林高民律师解答:

您好,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

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有:

(1)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即,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殊累犯的量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得假释。

简单地说,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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