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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从犯且积极交纳罚金,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x,男,
被告人江x,女,
被告人吴x,女,
被告人肖x、江x、吴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x、江x、吴x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中肖x、江x犯罪数额为9
420 518.52元,情节特别严重;吴x参与信用卡套现金额4 088
989.02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肖x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x、吴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均系初犯,均同意缴纳罚金,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认定,被告人肖x与被告人江x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人肖x租赁6021室,使用青岛超市的终端号为79071xxx的POS一台及以xx的名义向光大银行申领的终端号为的POS机一台,伙同其妻江x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办理信用卡透支套现业务,并以套现金额的0.7%-1%作为费用。上述两台POS机累计套取现金金额为9
420 518.52元。
2010年2月20日起,被告人吴x受肖x、江x指使,使用POS机刷卡套现。截止2010年3月22日,吴x参与套现金额累计为人民币4
088 989.02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肖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江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x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有线POS机终端等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张世荣律师电话153053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