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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购毒品还是贩卖毒品罪中的居间介绍
【案情简介】甲某需要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得知乙某有获取毒品渠道后,请乙某帮忙购买,乙某答应。次日,乙某找到自己熟识的毒贩,垫付500元买回1克海洛因。随后,乙某将该1克海洛因交给甲某,甲某将毒资500元人民币还乙某,不久后案发。
【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某不成立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某成立贩卖毒品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居间介绍”一般指给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中沟通,使双方发生关系,达成交易。”按照居间介绍的外在表现形式,大概可以分为:为购买毒品的人员找寻介绍卖毒品的人员;为贩卖毒品的人找寻介绍购毒者;兼具有为购毒人员找寻卖主和为贩卖毒品的人找寻介绍买主等三种形式。代购代卖的方式从字面上比较容易理解,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买家购买毒品及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卖家出售毒品。一般来讲,代购者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根据代购者决定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托购者知晓贩毒者的具体信息,代购者根据托购者所指示的明确地点将毒品购回;第二种是托购者没有明确的购毒渠道,代购者自行寻觅贩毒者并买回毒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中,托购者与贩卖者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于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以及交易对方等具体细节的决定权都掌握在托购者手中,代购者并不具有交易上的独立地位。
在第二种情况中,代购者利用自己的渠道联系贩卖者并完成毒品买卖,明显超越了“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基本范畴,实际上已经是撮合托购者和贩卖者进行交易的居间行为。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显著增大了毒品交易完成的可能性,扩大了毒品在全社会的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乙某站在甲某(购买者)和贩毒者之间的中间位置引荐、撮合,既帮助甲某购买毒品,又帮助贩毒者贩卖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乙某的行为不再是代购毒品行为,而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乙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