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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绑架罪认定中的几个界限
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绑架罪在认定上与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罪名均有相似之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较易混淆,下面笔者结合实际谈一点自己的浅见。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属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在绑架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是绑架的必然结果;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两者易混淆。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即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处罚,即“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看,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第二,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即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例如,对于法院依法宣告无罪的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在押人员刘某,应立即释放,而公安人员田某因对刘某心存怨恨,故意不履行职责,无理由拒不释放刘某,致使刘某无故被关押数日,此时田某的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如果该田某以释放为条件向在押的刘某亲属勒索财物的,以索贿论处,即构成受贿罪,而不能定绑架罪。
二、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以威胁方法实施的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第一,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第四,绑架罪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例如,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7岁)相识。某日,甲带丁到某游乐场玩耍,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要丙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没有报警,便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本案中甲乙故意设置骗局、让被害人丙信以为真,以为其子丁被人绑架,心生恐惧而不得不按照甲乙的意思交付3万元,以“赎回”妻子丁。故甲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实,甲乙在本案中并没有实施任何绑架、非法拘禁等行为,绑架不过是幌子而已。
(三)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两者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客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绑架罪可以表现为绑架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绑架罪中也具有为获取财物的行为。拐卖妇女也可以绑架为手段。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关键在于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人质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第二,犯罪对象不同。绑架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第三,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绑架罪既存在复杂客体的情况,也存在单一客体的情况;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只是单一客体。第四,获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要挟,可为钱财,也可为其他利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取钱财。
(四)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控制被帮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才恢复被帮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帮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处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中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者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第三,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不同。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处后,仍然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绑架与抢劫往往伴随发生的情形,如行为人处于其他原因(如限制人身自由、报复)将被害人控制,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发要求的目的,又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此种情形应择一重罪处罚。
由此可见,绑架罪不同于抢劫罪的关键点在于,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并以此要挟、迫使相关的第三人交付财物。应注意的是:第一,人质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的一个概念,绑架中的勒索财物,只能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否则无从谈起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问题;第二,所勒索财物与人质存在直接的交换对应关系,即通常所谓的拿钱赎人;第三,绑架具有行为复合性和时空间隔性特征,完整的绑架行为,需由劫持绑架人质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两个行为复合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