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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哪里有?
邱天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诉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邱天波姐姐的委托和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邱天波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诉的辩护人。我从公安侦查阶段界入此案至今,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全部指控证据,阅读了一审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邱天波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一、一审法院认定邱天波伤害了陈玲芬不能自圆其说。
上诉人邱天波在上诉状中对自己没有伤害陈玲芬的事实和理由已经作了较为充分的简述。本辩护人再呈递如下补充意见:
一是一审法院在本院查明中认定金凤芹用碗砸向陈玲芬。据照片,陈玲芬头顶部伤明显呈弧形,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书对伤情特征作出描述并分析说明后认定“陈玲芬头皮裂创符合带锐利棱边的物体暴力打击所致” (这是法医学钝器伤认定的术语),这与目击者证实碗砸中了陈玲芬的头部的事实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陈玲芬头部伤(至少是头顶部伤)系金凤芹用碗砸中形成的。但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对金凤芹的行为是否造成后果没有认定。
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邱天波持刀伤害了陈玲芬的证据链不完整。1、一审法院采信的目击证人(许年龙、陈建平、杨平辉为被害人的店员)的证言(一审中本辩护人曾要求证人全部出庭作证)对邱天波砍了陈玲芬几刀、是否砍陈学锄这些关键的事实,也是容易形成深刻记忆的事实相互矛盾;2、两份鉴定书对陈玲芬的受伤程度一致性认定外,对受伤原因的分析明显不同,法院审理是否只讲结果而不究事实呢?3、据陈玲芬伤后照片,其头顶部伤凭肉眼凡胎也能看出不是刀伤,头额部伤按法医学的规律也能作出不是刀伤的排除。
二、疑罪应当从无而不是从有。
疑罪从无已经通过立法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都应当将此原则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尺度。本案中,公安刑事拘留延期是因为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退查两次还是因为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也是因为事实。本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证据不确凿的“事实”不按“疑罪从有”、“宁错勿纵”的非人权保护思想处理本案。
三、邱天波伤害陈学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陈学锄头部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邱天波的这一行为只能界定为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不能以邱天波伤害陈学锄为由追究邱天波的刑事责任 。
就本案而言,辩护人认为,本案材料足以证明上诉人邱天波没有对陈玲芬实施任何伤害行为,邱天波是无罪的,更是无辜的。因此,辩护人请二审法院对邱天波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