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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量刑受贿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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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量刑  受贿罪认定 (2012-07-04 15:30:19)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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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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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认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论该利益是否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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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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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刑法规定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几种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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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检察院关于本罪的构成与认定的几个解释:
(1)

(2)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3)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5)

(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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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本罪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质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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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彭坤律师1367117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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