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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答:我国刑法保留了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 (1)对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加以限制。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我国刑法分则将刑法总则限制死刑适用范围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哪些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即使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也都作了情节上的限制。对于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一律不得判处死刑。 (2)对死刑适用的对象加以严格限制。我国刑法虽然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并非一切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都适用死刑,而是有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有二: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就是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3)从死刑批准程序上严格加以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从死刑核准程序上控制死刑适用的规定。为了适应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发出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仍应报本院批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第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根据这一通知,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仍享有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严格加以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要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减少了死刑的适用。 参考文献: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