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拘留 >
深圳张志森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深圳律师 > > 律师文集 > 刑事羁押期限
律师档案
张志森律师
所在地区:广东 - 深圳
点此咨询
手 机:13420952521
电 话:13420952521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403201010489803
执业机构: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免税大厦13层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按专业找深圳律师
品牌服务
律师文集
刑事羁押期限
作者:张律师 时间:2012-08-17 浏览量 31 评论 0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