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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财产时如何认定的?如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如果对方和公司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那么对方就有交付房子的义务,因为赠与合同的成立使公司成为房屋的债权人(即使房子没有实际交给单位)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果没有利用权限控制、指挥他人,或他人没有有求于己也就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了。 4、如果不构成职务侵占,那就可以从民事纠纷角度来考虑。对方在与单位签订赠与合同后,又把房子卖给你,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你和单位是平等的债权人,你完全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房子,与单位毫无关系,但如果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还得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合同行为不足以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