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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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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转) (2013-01-24 14:48:45)
标签: 杂谈
来源:转自网络
企业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但就当前的形势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下面针对企业运转中的各个环节,提示并分析企业及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设立是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我国对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企业的成立才属于合法成立。因此,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申请登记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中,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又是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印发刑事风险的地带。
1、虚报注册资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简称《刑法》,下同)第158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发起人、股东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控制与防范设立中的刑事风险
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登记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设立阶段主要分成三个环节:准备环节、申请登记环节和登记后的出资环节。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应当从各个环节着手,防患于未然。
在准备环节,应当审查是否满足法定的设立条件,如确定设立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股东、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公司股东的身份,并确定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实际投资能力;确定出资额或者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等。
在登记环节,应当审查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具备了法定的设立条件,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后,就进入了登记环节。在我国,进行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在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出资环节,公司发起人、股东只要按期、足额、真实地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就不会引发刑事风险。
综上所述,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除了应了解公司设立中涉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外,还应当掌握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防刑事风险于未然。
二、企业治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救济权利,进一步增大了企业人员在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严重了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贪污罪
【《刑法》第271条第2款】、【《刑法》第383条】
3、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4、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条第2款】、【《刑法》第384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1、2款】
6、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3款】、【《刑法》第385条】、【《刑法》第386条】
7、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
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犯罪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如何防范企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