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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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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瑞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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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致死)

    作者:  时间:2011-11-21  浏览量 0  评论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2月22日上午,张安稳因捣台球与同村村民张国奎发生争执、厮打,张国奎哥哥张国亮听说张国奎与人打架前来询问事由,张安稳以为张国亮是来打架的,随持木棍朝张国亮头部打去。张国奎见状跑回家拿一把刀赶到打架现场,对当时也在现场的张安稳哥哥张安超连捅数刀,然后,张国奎、张国亮、张国远等追撵殴打张安稳,张安稳手持木锨拍打张国亮头部,后被邻居拉开。张国亮于当日下午五时抢救无效死亡。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六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张安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 意 伤 害 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人张按稳哥哥张安良的委托,以及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安稳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下面,本人将对张安稳作有罪从轻、减轻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人首先对在这起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本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深深的悔疚!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就本案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予以阐述,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无异议。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有误。

    事实上应该把整个打架细化为四个时间段,也是本案的真正事实和关键。首先是19931221日,张国奎在捣台球的时候与本案被告人张安稳当时的未婚妻亲戚陈某,因捣台球赌瓜子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离开台球场,然而,张国奎仍然在后面追着骂本案被告人,由于本案被告人和陈某急于去其被告人张安稳岳父家吃饭,就没有理睬张国奎(张国奎证言、被告人张安稳的供述)。第二,19931222日上午,张国奎和张国安、张国虎在台球场捣台球,被告人张安稳也去台球场看捣球,看见张国奎在捣台球,双方因昨天的事情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打了张国奎一巴掌,张国奎拿球杆打张安稳没有打到,临时去球老板家拿一把菜刀出来,要砍被告人,后被拉开,刀被任应勤夺下,张安稳被拉走(证人证言曹保连P47--P50,何长英证言P64),第三个时间段为,被告人从台球场出来到被打到猪圈里,被告人打了张国亮一棍,张国奎跑回家拿了一把杀羊的匕首,来到现场后,张国奎连捅张安超数刀,张国远也一起殴打张安超,张安超被捅倒,张国亮和其父亲张邦礼殴打被告人,张国亮打了张安稳一棍,把被告人打到张国恩猪圈内,后被拉开。(曹保连证言P47—王传付证言P66-P67,张邦礼证言P71,郭俊珍证言P73,)。第四时间段,也是本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关键时间过程,张安超因没有参与被张国奎连捅数刀,自己也被殴打,从猪圈爬出来后,顺手拿起木锨打向张国亮,随后逃跑(证言曹保连证言P48, 王传付证言P67,郭俊珍证言P73)。被告人张安稳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同样作上述辩解,并且以上几位证人的证言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是案外人,和本案双方都没有直接亲戚关系,又都在现场,具有客观真实性。

    三、被告人张安稳具有酌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犯罪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