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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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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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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丁××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社会调查。今天的庭审调查,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观点,但对公诉人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苟同。现就被告人丁××的犯罪性质以及如何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共同探讨,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人关于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即希望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本案是共同犯罪,在这些共同犯罪人中,确实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人是牛××,牛××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而是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7月18日,部分被告人被打后,当晚和第二天都商量过要找被害人“报仇”,要“砍回来”,“要把被害人的店砸了”。这种故意确实是不确定的故意,到底是砸到什么程度,把被害人砍到什么程度,是砍胳膊还是砍腿,是不确定的。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在商量的时候,他们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既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也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得出这种结论有以下理由:
一是从发案原因看和犯罪的预谋上看,发案原因是因为几个被告人被受害人一方打伤了,预谋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示要去报仇、报复、砍回来。7月18号被告人一方受伤的情形就是伤害,其中一人有骨折。砍回来字面的意思就是“你伤害了我,我也让你受到伤害。”在这里看不出预谋时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材料中,均用了“去把店砸了”、“再砍人”等语言,在法庭上,各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辩护人、法庭的询问时,十个被告人中只有一人的回答是“我没参与,没有想过”,其余被告人的回答都是“砍伤”、“砸店”、“不是去砍死人”。
二是从打击的部位和强度、以及行为的节制程度看,除了牛××外,其他被告人实施的行为都不是致命的,有的只是砸坏了被害人的物品,有的只是用刀背砍了被害人的工作人员。
三是即使在实施犯罪时行为最重、被列为第一被告的郑××,从其客观实施的行为看,也不存在杀人的故意。首先指控郑××砍过沙××的证据不充分。公诉人提交的相关的证明材料是袁××、丁××、徐××三人的供述,证实“郑××砍了男老板(指被害人沙××)两刀,又去砍服务员去了”。但他们供述的内容都是听牛××和沙××说的,都是传来证据,都是从一个来源传来的。至于公安机关的鉴定书认定有两把刀上有沙××的血迹,其中一把上是沙××和他人的混合血迹,但不能证明是两个人实施了砍沙××的行为;因为拿刀的丁××供述:“回去时把刀放在一起,一个包里”带回去的。作为检材的刀被污染了,血迹被混合了。即使有十把刀上有沙××的血迹,也不能证明有十个人实施了砍沙××的行为。这些证据认定郑××砍沙××的证据不足,属于“疑罪”。
其次,即使认定郑××砍过沙××,这些证据证实的内容是“砍了两刀,又去砍服务员去了”,然后是牛××不计砍的。一开始从后面砍了两刀明显不是致沙××死亡的原因,这一行为表明没有杀死沙××的故意。后来,诉讼卷P335-336郑××供述、诉讼卷P286对袁××的讯问笔录都证实:“牛××把男老板砍倒了,还是望身上砍,郑××喊他赶紧走,他不听,郑××就先往东走了”。这充分证明郑××没有杀人的故意。
四是从对被害人死亡后表现出来的态度看,被告人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在公安机关对袁××的讯问笔录中(诉讼卷P):袁××说“听说被砍死了,于是我就害怕了”。丁××和其他几个被告人在庭审中也陈述了同样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