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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作者:张晓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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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作者:张晓卫) (2009-03-24 15:24: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制短剧评析
李华阳律师:这个案件是这样的,王先生是一名农民工,在市里打工,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年,终于攒够了钱,买了一辆属于自己的出租车,并顺利通过了驾驶员考试,成为了这个城市出租车行业中的一员。为此他特别高兴,几个晚上都没有睡好。生活就这样一天天过着,王先生的驾驶技术也逐渐成熟起来,他感觉到自己的工作越来越得心应手了。可是,好景不常,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了王先生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甚至丧失了他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2009年2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刚交完班,准备今天开夜班,车开到了八点多都一直相安无事。这时他的车正好走到立交桥附近,准备上立交桥,可能是因为太累了,他神智有点模糊,刚才已经看到一个行人在桥边走,可是再一回神,人没了,却听见了“哎呀”一声,就再也没有声音了。王先生这时彻底清醒了,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撞到人了,但又一想这么晚了谁会在桥边走,自己刚才是不是因为晚上太困了眼睛花了没看清,何况刚才附近根本没有人,我还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吧。想到这儿,王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出租车就想离开,可是又一想,我还是下车看看究竟,于是他下了车,一看吓得他一身冷汗,车下方躺着一个人,但是天黑有些看不清,他此时怕挨打,只想赶快离开这个地方。他弃车跑向大路,但是跑了几分钟后,心里逐渐冷静下来,赶快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了警,又打了120请急救,看到警车、救护车来了,他才忐忑不安的回了家。第二天,王先生在电视上看到了公安机关的协查通报,称昨日凌晨在该市立交桥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司机弃车逃逸。王先生心里既害怕又矛盾,那个人死了,我该怎么办呢?中午他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自己的妻子及家人,家人最终决定,带王先生到公安机关去讲清楚。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取证,以及王先生的陈述,作出了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通过对被害人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头部受硬物撞击,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马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华阳律师:王先生感到自己非常的无助和痛苦,于是委托其家人,通过多方寻找,找到了我们。
在这个案件处理上有一些困难和障碍,困难一:王先生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困难二、王先生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困难三:王先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困难四: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网友:刚才我们说到了本次案件中遇到的几点困难,该如何解决呢?我们有请律师来给我们公众朋友说一下。
李华阳律师:好的,这个案例中我们遇到的4点困难,困难一: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困难二、王先生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困难三:王先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困难四: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本律师是这样认为的:第一点,《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王先生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因为他当时离开现场是因为怕挨打,他马上用自己的手机报了110,并没有想逃避法律的追究。第二点:王先生不一定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认定上,只考虑了肇事后王先生离开了现场,就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不妥的。本律师认为,王先生不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对该责任认定书,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第三点:王先生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实施)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