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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刑辩律师邓介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充分考虑。

一、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定性,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开始已全部供述,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也供认不讳,故对公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

二、    关于本案被告人受贿数额方面愿同公诉人商榷。张某某在2010年9月3日,向廉政帐户上打入人民币30000元;2010年9月5日,向纪委上缴人民币145000元。当时他未被双规,在接受警示教育后,主动认识到错误。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我国在职务犯罪领域的司法实践,在案发前主动向纪检部门上缴的数额,一般不作为定罪的数额,这方面我们启东也是如此。又如在廉政帐户上缴的许多款项,许多人都没有追究责任。因为,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是惩罚和预防教育并重,犯了错误的人,通过接受教育上缴受贿所得,认识到了错误,就达到了立法的目的。因此,这175000元不能作为定罪的数额。

三、    辩护人认为:现在被告人张某某,有如下法定和酌情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

1、         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点起诉书中已确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张某某有立功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张某某能积极退脏。除了的廉政帐户和纪委上缴二笔款项外,2010年9月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清退了100000元人民币。这也是在在接受警示教育后,主动认识到错误后清退的。说明他有具体的悔罪表现。

4、         现在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较好的。尽管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犯罪,但是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客观上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得到顺利展开,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表明他现在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好的。对于犯罪的人,我国刑法采取打击、惩罚和保护、教育、帮助并重的精神。对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也是一样,由于他缺乏法制观念,但我们应该帮助他,挽救他,使他尽快地回归社会。在我同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一再向我表示对自已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决心痛改前非。以上证明张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好的。

5、         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要小。

6、         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实际损失。

上述3、4、5、6都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据于上述,被告人张某某既有法定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又有酌情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结合他几十年任劳任怨为党和政府工作,特别是在基层党务和人大工作作出较大贡献;再加上他本身年龄偏大,身体多病;上有老人需要照顾,下有女儿需抚育。我希望合议庭能对他减轻处罚。

 

 

辩护人:  邓介辉

 

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