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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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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

作者:罗光飞  时间:2011-07-15  浏览量 0  评论 0     

钟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佛山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一审判决后,钟某某的家属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了案情后接受了委托,代为提起上诉。根据案情提出了如下上诉意见:

一、原审判决未对被害人黄某某有过错的事实加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该事实将对上诉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30日的亲笔供词中均一致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本人有故意为难上诉人和对上诉人进行挑衅的行为,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黄某某更是先行动手对上诉人施行殴打,从而挑起事端。

上诉人几下,并挑衅上诉人说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黄某某砍一刀的行为即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这犯了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错误,并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当时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如果上诉人钟某某主观恶意大,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对被害人的其他部位进行伤害,这证明上诉人钟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属于偶犯。既然上诉人主观恶意不大,情理上很难说上诉人钟某某有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主观故意。

从上诉人钟某某实施的行为来看,上诉人在被害人黄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后拿刀砍了被害人黄某某刀,上诉人钟某某见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马上停止了侵权行为。上诉人钟某某砍被害人一刀的行为完全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绝对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以特别残忍手段并造成残疾的加重量刑情节。一审法院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加重量刑情节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犯了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错误。

好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判决钟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审判决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

本案件中,如果钟某某能够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黄某某的谅解的话,量刑应该还能够从轻。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情的特殊性,即伤害程度很严重,但是钟某某又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

佛山刑事律师提示:本案件再一次验证冲动是魔鬼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