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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解析(二十二)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容留他人吸毒,包括开设公开的或者地下的烟馆,也包括利用其他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洗浴中心,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我国很少有公开营业的大烟馆。提供的地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的住所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

     2.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3.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比如,一伙吸毒人员,常聚集在某洗浴中心的包房内打牌和吸毒。洗浴中心经营者只知道这些人是聚众赌博,不知道他们吸毒。后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查,包房内的牌桌和赌局是洗浴中心提供的,经营者明知这些人在赌博,谁赢了钱谁交包房费,但是这些人的毒品和注射器都是自己带来的,洗浴中心老板确实不知道这些人吸毒。所以,法院认定洗浴中心经营者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构成本罪,一般应以谋利为目的作为必要要件。谋利的方式为收取房间使用费。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场所,本来就是营利的,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容留他人吸毒,不必另行收费,也算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在亲戚、朋友家吸毒,双方都没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此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属于轻罪。容留他人吸毒,同时又贩卖毒品、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不定此罪,按照其他较重的罪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