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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法律规定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贪污罪法律规定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1-04-09 19:47:29)

标签: 贪污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刑事辩护 杂谈

贪污罪法律规定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刘 选

    我国的贪污罪立法,从1979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的刑法,到1988年颁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几经修改补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贪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现有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惩治贪污犯罪的需要,加之有关单行法律中某些新罪名的设立,与贪污罪互为表里,难以区分,办理贪污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亟待解的法律问题。

 

  一、贪污罪主体范围太广,各种主体身分错综复杂,导致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刑法第155条规定,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偶”《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将原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列为本罪主体。有关法解释也似有扩大其范围的迹象。由于主体范围日益扩大,加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指不确定的,打击的着眼点逐渐模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中贪污犯罪的从严惩处。

 

  首先,各类经济组织中不同身份的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经济犯罪主体之间界限模糊。这些人员身分的取得情况也很复杂,有的是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任命的,有的是乡镇甚至村组任命的,有的是企业招聘的,有的是被聘人又招聘的,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难以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租赁、承包经营企业中租赁承包形式、分配形式和产权性质各不相同,厂长、经理及其他经管企业财物的人员身份复杂,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难以确定。如某市工商经济联合公司废品收购门市部经理邓某,在承包门市部期间从本市一家化肥厂以每吨1120元的价格收废铁7.6吨。同年7月,邓终止与公司的承包合同在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伪造一份收购废铁的单据,将原7.6吨改为8.6吨并提高单价,侵吞其中差价4617元。市检察院办理此案时认为,邓承包集体企业,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遂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则认为,邓在承包前系社会闲杂人员,始终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其行为属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且数额不大,宣告无罪释放。

 

  二是各种股份制、联营、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身份及来源各不相同,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难以确定。有的一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一方为个人或外商;有的数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数方为个人或外商;有的是主管部门委派或任命的;有的是承包租赁者、私营业主或外商;有的是单位主管人员任命的;相当多的是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他们大都集数种身份于一身,能否归入贪污罪的主体之列,似是而非。

 

  三是上述各种经济组织中已身份不明的人员又聘请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否归为贪污罪主体难以确定。如某县汽车发动机厂由邱某承包经营,自负盈亏,用人自主,邱又聘请当地农民涂某、叶某、雷某分别为副厂长、代销科长和业务员。涂、叶、雷三人到外地采购原材料,晚上与妓女嫖宿,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各处以罚款一万元的治安处罚,三人缴纳罚款后找熟人开具三万元的假发票,谎称购货支出,回厂报销。此案侦查终结后,有的同志认为,三人系受委托从事公务,其外出采购是代表厂方进行的,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可按贪污罪论处;也有的同志认为,三人只受命于邱某,邱只是承包人,故此三人不属贪污罪主体。两种意见各有一定道理,时至今日,此案仍悬而未决。

 

  其次,医院、学校、各种协会、学会、研究设计院所等事业单位既不同于国家机关,又不同于经济组织,其中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非领导层的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也难以确定。如某市一国有医院挂号收费员,原是部队一士兵,复员后被安置到该医院,成为一名职工。自1994年至1995年5月,该收费员采取各种手段共侵吞公款七万余元。检察院认为,此人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受委托从事公务,无任何管理权限,收费只是他的业务,无职权可以利用,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遂以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则认为,此人属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且侵占罪只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能以侵占罪处理,遂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人员也很复杂,特别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中的人员,几乎都是农民和离退休人员,有的经过选举,有的经过任命,确定其性质十分困难。

 

  二、侵占罪与各类经济组织中的贪污罪相互交叉重叠,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