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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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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时间:2010-07-03 23:20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点击: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625 日)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1025日 沪检发(2000122号)

7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5]83 2005.01.0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