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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国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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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国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纪实 (2011-06-30 17:53:45)

标签: 故意伤害罪 辩护 纪实 杂谈

公安起诉意见书摘要:

       犯罪嫌疑人罗国良、罗小国、罗万彬三人在吃完夜宵回家途中,遇到蒋xx、汪xx二人,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矛盾后,蒋、汪二人上前抓打罗万彬,罗国良、罗小国见状去帮助罗万彬,双方在扭打中,罗国良、罗小国用刀将蒋、汪二人杀伤。二人送往医院抢救,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检察院起诉书:

       。。。。罗国良、罗小国见状去帮助罗万彬,罗小国持刀朝汪xx连杀数刀,。。。罗国良上前将蒋xx扑倒在地,罗小国持刀蹲在蒋xx身边。在抢刀过程中,罗国良持刀朝蒋xx胸腹连杀两刀。。。。。。。

 

罗小国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罗小国的一审辩护人。首先对本案的被害人汪xx受到严重伤害以及被害人蒋xx死亡的这一不幸事实,辩护人表示遗憾和惋惜。下面,辩护人本着尊重法律与事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客观事实。

    2010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国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本案的起因尚未查清。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潘X、罗万彬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证实是被害人汪xx因被被告人罗国良打假牌赢了钱,向罗国良找岔时引发命案,但罗国良与其妻子张静,包括汪xx事后均否认双方打过牌,罗国良所在学校的同事反映从未听说罗国良和其妻子因与他人赌博发生矛盾,被害人汪xx的亲属和朋友亦未听说该种情况。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是被害人汪xx、蒋xx故意挑起事端,二人先动手殴打罗万彬才导致事态升级。

刑事案件的案发原因,一般对定罪量刑并不存在决定性的影响,但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它对如何定罪以及区别共同犯罪中共犯各自所起作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本案来看,如果是因为被告人罗国良与其妻子在赌博中打假牌非法获取汪春宇大量钱财,那么汪xx蓄意挑起事端,有预谋进行挑拨防卫,借以达到耍威风或蓄意伤害他人的目的,案件的定性可能因正当防卫而认定被告人无罪,或因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伤害;如果仅为一般开玩笑不当引发则另当别论。

2、作案用的匕首是谁的没有查清。

如果是被告人罗国良或罗小国的,说明案件发生为偶发、突发,在遭遇突发挑衅,罗国良或罗小国持刀伤人,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是可以的;如果是被害人汪xx、蒋xx的,则是可能是有预谋的挑拨防卫案件,因被害人具有蓄意伤害他人的故意,相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被害人的伤情是如何形成的没有查清。

按目击证人潘x的陈述,汪春宇的伤为罗小国用匕首捅伤的,但被害人汪xx、证人汪xx、谭xx、潘xx、杨xx等人均证实受伤当晚汪xx称其伤情是罗国良杀伤造成的。从潘x的多次的陈述来看,其陈述内容与其他证人陈述存在强烈冲突,比如在送汪xx救治过程中,潘x称汪XX没有问汪xx的伤是谁杀的,汪xx也没有说,这与汪XX在证言中称其问过汪XX,汪XX回答说是罗国良杀的,并不相吻合;其描述被告人罗小国捅了一刀便退出与汪XX全身多处开放性胸腹损伤完全矛盾,又如,其在案发后一个小时内及次日两次作证均称是拿矿泉水瓶的人用匕首捅汪XX腹部一下,就退下,接着是罗国良与汪XX对打,当晚光线暗,不清楚对方穿着颜色,在一个月后的多次作证中,潘X均改口称事后经认真回忆,记得拿矿泉水瓶的人穿白色上衣,不清楚是衬衣还是T恤,这与现有的医学研究表明人类的记忆距离事件越久,遗忘越多直接相反,显然缺乏科学合理性,不排除证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被告人罗小国手持水瓶,帮罗国良保管钱包,这为多数证据证明,若罗小国是持刀捅汪XX的,是如何进行的呢?而潘X的证言只提及持刀捅人的情节,而没有对罗小国如何处理手中矿泉水瓶进行说明,再则,罗小国又是如何将刀转移到罗国良或蒋XX的手上呢?根据证人潘X的证言,罗国良骑在蒋XX身上,罗小国持刀蹲在一旁,蒋XX与罗小国抢刀,这与罗国良的供述中称自己与蒋华刚抢刀、罗万彬证词中称见蒋XX与罗国良抢刀、罗国良手指受伤完全矛盾,仅从罗国良手指受伤这一客观事实,足以排除潘X证言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抢刀的人没有受伤,未抢刀的人反而受伤,这又从何说起?

4、罗小国为何长裤上沾有被害人的血迹没有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