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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罪的辩护词【原创】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事实部分,根据庭审情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第6笔事实,由于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否认其在实施诈骗中有其他的女性参与,此一笔是由陈某、吴某、王某某共同完成的,词陈述与起诉书中指控相矛盾。故此一笔,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这2880元为王某某的涉案金额。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第21笔事实,虽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但庭审中张某、张某某、王某某均表示记不清了,根据刑事证据规则,证据应当具有唯一性、确定性,而此笔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这10000元为王某某的涉案金额。
诈骗的起因是王某某的男朋友刘某说在山东可以找到工作,然后,由刘某带王某某一起从辽宁铁岭市来到淄博找到吕鑫,并在唐酒吧住下,当时只是从事普通的服务员工作,但被告人王某某实受生活所迫最终不能坚守正确立场才导致犯罪,且被告王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认罪属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深。
页,王某某是由其男朋友刘某会见网友所需的手机号是刘某以女人的身份通过从网上聊天,从网友那里骗来的,然后提供给王某某的,与网友聊天的QQ号也不是王某某自己的,都是由徐某及刘某提供。仅仅是按照徐某等人的要求打电话,与受害人联系,然后到酒吧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