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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三、本案中,王某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王某的自由之身,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