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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经验(在二审中)

刑事辩护经验(在二审中) (2010-09-02 09:59:56)

标签: 二审 刑事辩护技巧 经验 杂谈 分类: 办案技巧

  被告人有无阅卷权?

    刑事案卷属于国家机密,因此被告人无权阅卷。如果给被告人阅卷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例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看到了在律师手中的起诉书,知道了自己被起诉的罪名,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趁机逃跑,造成追诉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结果由谁承担呢?律师是否也涉嫌犯罪,泄露国家秘密呢?这无疑构成了律师的风险。

    辩护律师的风险有哪些?

    辩护律师的风险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来自当事人,另一个是来自国家。来自当事人方面的风险,比如传纸条等,这是辩护律师千万不要做的;再就是律师费的问题,可能会为了规避交税和律师管理费而不上报,从而没有开具发票,这样做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因为当事人希望能通过自己金钱的付出得到一个理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买的是结果,而我们律师付出的却是一个过程,当律师服务过程没有达到当事人想要的结果时,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恶化,从而当事人可能会考虑自己金钱的付出不值,或者感觉自己被律师欺骗,因此很可能会以诈骗罪揭发律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有案例存在的。来自己国家的风险主要就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这种风险限制的是什么呢?限制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为犯罪事实真相的查明提供了一种阻碍,因为此条的规定,最大的不利是阻碍了犯罪事实的查明。很多律师要求修改这一条,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二审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我们可以把案卷中的证据顺序打乱,重新装订,这时我们就会发现证据的形成时间会存在问题。可能会发现两个讯问人在同一个时间在不同的两个地方,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讯问笔录应当由两个讯问人签字,但是实践中很多情况是没有讯问人的签字。另外,案卷的每一页都应当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防止其中一页被换的可能。审查笔录时,应当从头尾的完整性、讯问的时间、笔录的起止时间、取证方法等方面去审查。

    先会见,还是先阅卷?

    因为有些罪名,例如涉黑案件,一般情况下,案卷都会非常多,有的是几百卷、几千卷,这种情况律师是不可能会部看完的,这时,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的家属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知道一些大体情况,这样我们辩护律师可以知道一个基本的定性,根据这个定性去看卷可能会省去好多力气。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先会见后阅卷。当然也可以根据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来查阅卷,从而减少力气。

    但这样也同时造成另一个问题,不看卷,那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何与其交流呢?如果我们什么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觉得我们这辩护律师工作不尽心。当然,我们可以在去会见时将这种情况和其说明,然后根据其会见的情况再去看案卷。

    当然,有些律师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顺序,即要看案件是法律审还是事实审?法律审的可以先会见后阅卷,是事实审的就先阅卷后会见。

    公安局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来证明无刑讯逼供

    这种事情如何处理?能否作为证据?对此,我们辩护律师可以指出来,但是法庭能否采纳还是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上去分析此证据。

    现在很多证据都是打印的,我们如何质证?

    证据的打印,会省去很多麻烦,但同时也带来问题,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如何质证?公诉人员为了方便可能会使用复制、粘贴等情况,即在不同的时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全一样,一字不差,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不存在的。很多情况下,打印证据都是做出来,最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如,他们可以把在不同时间讯问的内容,全成几页或者十几页纸,但是讯问时间则是不知道如何写,通过起止时间上看只有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在这样短短的时间内怎么可能写出十几页纸呢?是个问题。

    二审辩护律师的优势

    二审辩护律师具有如下优势:一是二审的律师看到的案卷比一审律师更全面,因为一审结束后,公诉人会全案移送到法院,法院也会全案移送到上一级法院,这时,公诉人可能会把其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移送了。在一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那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肯定不会在法庭上出示,因此,这有利于二审律师看到更多的材料;二是二审律师可以看到庭审记录,也可以问一下参加庭审的人,获得更多的信息;三是二审的公诉人一般比较消极,没有一审时的认真与仔细,加上我们律师又掌握了更多的信息,从这两方面讲,对我们二审辩护律师更加有利,是律师的主场,我们一定要好好的把握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