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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金其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转载:金其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2011-11-13 23:42:43)

标签: 杂谈

金其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1-11-08 18:34:32 阅读次数: 101 所属分类: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金其良家属的委托,指派姜建高、李智保律师担任金其良滥用国家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经过庭前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后,我们认为,被告人金其良的有罪供述是因侦查机关及人员变相刑讯逼供所致,依法应予以排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金其良滥用职权与受贿,依法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现结合本案的证据、庭审调查及询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程序方面

一、被告人、辩护人庭前申请法庭调取被告人金其良的审讯录音录像资料,并当庭陈述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公诉人依法应向法庭提供、播放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

被告人金其良当庭陈述了侦查机关及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1、轮番疲劳审讯:连续12天不间断审讯,加上罚站、晚上值班及白天的劳动任务,尤其是审讯至第二周之后带上脚镣后,被告人每天只能有3、4小时的休息时间,坠上二只铁球的脚镣被带后导致被告人无法睡眠,完全突破被告身体、生理底线;2、审讯语言不文明,方式原始;被告人真实回答或回答不合侦查人员的意图,就罚被告人面壁,自己打自己耳光(必须要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回答);2、对被告人施加强大的精神压力:侦查人员提审时一再强调该案是省检、市检、县检办下来的,被告人不认不可能,也不可能被放出去的;用两项罪名及妻子、女儿哭诉的手机视频截图给被告人看(8月21日12点左右的审讯录像可以证明),想到身处外地,举目无亲的妻子、儿女,以及身陷囹圄,工资停发,170万的房贷无法归还,使被告人精神完全失控,丧失正常的判断;3、诱供、指供:8月21日提审时,利用被告人上厕所的时候侦查人员告之被告人“送的是整数、送的时间是送王卫平之前,送的不止一个人,地点是办公室”,回到提审室,被告人问其到底是多少钱,侦查人员给他一个“五”的手势,编的时间由于和王卫平调离时间相冲突,前后更改了三次,装钱的东西一开始为“信封”装的,在侦查人员提示后又改为“牛皮档案袋”(案件笔录中有修改的痕迹)。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询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法庭经审查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部门)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讯问过程有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必要时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证明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审中提出的新证据或者线索,当庭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