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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刑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克礼,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富平县人,私营企业主,系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水欣华投资有限公司、吉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乐昌市花园街xxxx;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 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峻,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冬前,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昌山中路xxxxxx。2002年12月至2007年1月17日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肖冬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华,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09]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慧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楚贤、人民陪审员何俭松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冬青担任法庭记录。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汝城钨矿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裁定宣告汝城钨矿破产还债。2002年7月7日,成立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由原汝城钨矿矿长即被告人王克礼担任副组长,2003年3月破产工作终结。期间,根据中办[2000]11号文件精神,汝城钨矿关闭破产后进行企业重组,为了接管汝城钨矿的资产,2002年8月12日由被告人王克礼主持在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设立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由股东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出资30万元,广东省乐昌市三本电器公司出资20万元,2002年8月20日由被告人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因有关方面要求股东应由自然人组成,被告人王克礼遂推荐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昉瑞、黄刚、伍辉七个人为股东,并由七人向破产清算组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该资金在注册后归还了清算组),成立了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12月6日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安置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汝城钨矿职工。公司成立后,破产清算组动员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职工入股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肖冬前交纳股金14万元,何爱军等人共交纳股金138万元。2003年5月,由被告人王克礼出面联系,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借款100万元,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两笔借款分别于2003年5月9日和2003年6月18日被打入了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后,受被告人王克礼指使,被告人肖冬前利用其担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指派公司出纳颜华辉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发工资的名义,于2003年5月27日、28日、29日和6月27日、30日将150万元借款分五笔提现出来,再分五笔以被告人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的形式缴入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的帐户。2003年8月,被告人王克礼用其个人资金归还了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来的50万元,而另100万元借款则由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日归还给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王克礼以153万元的股金(另3万元为其自筹款入的股金)两次得分红款共计45.9万元。

案发后,汝城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王克礼非法所得款共计146万元,已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克礼利用其实际在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指使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肖冬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在挪用资金共同作案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