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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全等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兆全,别名李兆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获嘉县农村信用联社史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现住获嘉县大新庄乡。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8年6月1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7月18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绍同,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史庄信用社工人,现住获嘉县位庄乡。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8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5日被收监,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保军,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史庄信用社工人,现住获嘉县黄堤镇。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8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德勤,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任获嘉县亢村镇王官营腾达造纸厂法人,现住获嘉县亢村镇。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8年9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9月27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学新,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史庄信用社工人,现住获嘉县冯庄。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8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孟兴,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史庄信用社工人,现住获嘉县史庄镇。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8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林杰,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逢胜,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史庄信用社工人,现住获嘉县史庄镇。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08年8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树保,获嘉县史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兆全、岳绍同、王保军、杨德勤、岳学新、卫孟兴、田逢胜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刘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兆全、岳绍同、王保军、杨德勤、岳学新、卫孟兴、田逢胜及其辩护人陈沉、郭鹏、张林杰、李树保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兆全利用担任获嘉县史庄信用社主任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杨德勤、岳绍同、王保军、岳学新、卫孟兴、田逢胜采取冒名贷款、编造假信贷档案等手段,从史庄信用社贷款429.06万元,其中184.5万元挪归自己使用、111万元挪归沈直升使用、88万元挪归杨德勤使用、45.56万元挪归秦世龙使用,均超过三月未归还。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兆全、岳绍同、王保军、杨德勤、岳学新、田逢胜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均始终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兆全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被告人李兆全将赃款全部归还无异议,但认为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且认为其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将全部贷款归还,并没有造成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岳绍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绍同在七十一笔贷款手续上的签字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行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岳绍同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岳绍同无罪。
被告人卫孟兴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供认不讳, 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七起贷款是用来补信用社的库存了,第十八起的贷款是用来还信用社的利息了,第二十九起贷款在其2003年上班时就已经存在了。故检察机关指控其第七、十八起、二十九起共21.6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中。
被告人卫孟兴的辩护人认为其被告人只是违纪违规办理贷款手续,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其涉案金额应扣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十八、二十九起的数额,实际应为13.96万元。
被告人田逢胜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其被告人参与挪用的10万元贷款分别是史庄信用社于2003年、2004年发放的,由贷款人本人持件并签字盖章,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并且延续至今,利息也按期向信用社清结。只是在2005年李兆全为应付上级检查编造了一套沈直升等人三户联保的贷款档案,让田逢胜在信贷员栏签了字,但信用社并未依此档案向外发放贷款。被告人田逢胜主观上没有挪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挪用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宣告其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