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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奇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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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北京贪污罪辩护律师 - 马奇勋主任律师13681106398
北京贪污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4 【字体: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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