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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规定】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关于贩毒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罪名规定】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关于贩毒罪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 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贩卖毒品罪,是仅指贩卖毒品一种犯罪形式,还是可以包括其他相关联的犯罪形式,也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早在1992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一个《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犯上述毒品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但是,新刑法第17条并没有完整地列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4 种毒品犯罪行为形式,而只规定了贩卖毒品这一种犯罪行为形式。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 只能作以贩卖的手段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这样狭义的理解,而难以作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联罪名即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广义的理解。其主要理由是:
根据新刑法第347条的规定, 贩卖毒品只是选择性罪名中的一种犯罪形式,或者说是选择性罪名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完整的罪名应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按照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对于行为人只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形式的,根据其行为形式的具体样态分别定不同的具体罪名,如只实施了走私毒品行为的,就定走私毒品罪;只实施了制造毒品罪的,就定制造毒品罪。对于相继或者分别实施了其中几个行为形式的,也不数罪并罚,而根据其行为形式的具体样态定综合罪名或选择其中的主要行为形式定罪,如分别实施了制造、走私毒品行为的,可定为制造、走私毒品罪或以主要行为定为制造毒品罪。所以,贩卖毒品罪与其他3种罪名虽有一定的联系, 但又有一定的区别。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诚然,如果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能包括其他3种毒品犯罪行为形式,确实在情理上有说不通的地方。比如,贩卖毒品行为与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行为本来就是选择性罪名,且法定刑也一样,为什么偏偏只追究其中一种行为形式的刑事责任而放任其他3种危害程度相当的相关联行为形式而不管?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也一直是把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4 种犯罪行为形式都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的,新刑法没有理由把其他3 种危害性相当的毒品犯罪行为排除在外,而独取贩卖毒品罪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应当承认,这种诘问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如上已述,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如果硬要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解释为包括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则这种解释属于类推解释。而这种解释是有悖于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是不应允许的。
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释方法。所谓扩张解释,也叫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6]所谓类推解释,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行表述, 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是同性质的事实,根据其相同性质,来适用其法律的情况。[7]类推解释,通常要对法律条文的语词, 联系其他相关条文的语词进行逻辑推理,作超出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但其解释已不在刑法条文的真实涵义之内。在新刑法修订之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曾广泛运用扩张解释权和类推解释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8日发布了一个《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原刑法第170条以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这一解释是扩张解释。因为淫画的字面含义一般理解为是由静止的画面构成的视觉材料。但是可以把淫秽录像、电影片、电视片和幻灯片等看作都是由活动的淫秽画面构成的视觉材料,即将淫画看成也可以包括活动的画面。这就把淫画作了超出字面含义的扩张解释,应当说这并没有超出淫画本身的内在真实涵义。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规定了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按原刑法第181条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这一解释是类推解释。[8]因为根据原刑法181条规定,破坏军婚罪应当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通奸行为与同居行为或者结婚行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类行为形式。也就是说,在同居的概念或者结婚的概念中,根本不包括通奸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认为通奸行为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是超出了同居和结婚内在涵义的一种类推解释。由于原刑法第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司法类推,所以,这种解释应当认为并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