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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二审辩护词

赵明秋等人犯贩卖毒品一案

二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赵明秋(同案犯:丁安、杨春、刘敏、杨磊、刘芳)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明秋亲属的委托,并在会见时征得赵明秋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上诉人赵明秋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上诉人赵明秋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赵明秋的书面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书的一些不公和错误的认定案件的行为作了一定的说明。在这基础上,为使二审更加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对本案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现本辩护人再结合本案今天庭审核查的实际案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讨论时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赵明秋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所依据的证据不客观、不充分,一审认定上诉人赵明秋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本辩护人仅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来论证本辩护人的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一审认定上诉人赵明秋贩卖毒品海洛因1548.5克的“意思”,大概应该是从杨春个人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永顺小区B幢租住的1212号房间里搜到的1045克加上本案案外人钟燕笔记本上记录的503.5克总和的“意思”。一审也是分别对这两起犯罪予以认定的,本辩护人也就分别对此进行辩护。

一、上诉人赵明秋没有构成贩卖本案涉案的毒品海洛因1045克的犯罪。

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

1、赵明秋本人不认为自己犯罪

被告人赵明秋在本案中并没有提到有任何人有参与或知道本案涉案的毒品海洛因1045克的犯罪的问题,他自己也是一直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或知道本案涉案的毒品海洛因1045克的犯罪的问题。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明秋曾经申请过本案二审的检察员前往云南找相关证人调取证据,以证明他认为诬陷他的同案犯杨春说的,即2009年8月1日、2日或者3日,杨春、丁安和他在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65幢302室赵明秋租住处,商谈此次贩卖1045克海洛因的事情是虚假的,那几天恰好有不在昆明的许多证人和他在一起,可以对此情节予以证实,想用铁的事实来证实杨春的确在诬陷他,在二审开庭时本案的检察员对赵明秋的这一申请也是认可的,赵明秋也多次在本辩护人会见他的时候提到此事。本辩护人当时想,不论杨春怎么说?他都是一个孤证,孤证本来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必要找证据去证实孤证的真实性如何?(但一审就是以此孤证来判决赵明秋死刑的,赵明秋的心情可想而知)但是二审检察员对赵明秋申请调查取证不予理睬的想法是什么?二审检察员在法庭上对此并没有解释。因此,赵明秋的这一申请,没有引起任何人的重视。但是,苍天有眼啊!任何陷害他人的事情终究是经不住客观证据的检验的,通过本辩护人认真查阅本案卷宗,公安机关提供的通话清单给赵明秋的说法作了客观公正的证明。通话清单显示,赵明秋的号码为15259563427的手机于2009年8月1日晚上20:06分后漫游到昭通地盘与杨磊的号码为15260468303的手机通过电话,该通话记录是侦查人员整理后形成的,不排除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赵明秋就已经进入昭通地盘。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辩论为转移的,具体实际情况本辩护人只能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按赵明秋的陈述,他那段时间用他老婆的车牌号码为云A518YH的小轿车从昆明到镇雄拉客谋生。他是中午开始接客人,当时昆明市正在修建二环快速通道,进出昆明市区都比较困难,他接了人花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并堵车又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才走出昆明城,从嵩待高速公路回昭通市,下午5点左右走到嵩待高速路的昆明市东川区辖区,晚上8点左右进入昭通地盘。该手机于2009年8月2日一天漫游在云南昭通与杨磊的上述手机号码通过多次电话。于2009年8月3日期间早上漫游在贵州毕节(从镇雄回昆明的必经之路),下午17:37都还在云南曲靖,晚上20:41回到昆明也都分别与杨磊的上述手机号码通过话(预审卷宗第五册第62-64页、第26页)。然而作为来自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检察员不理睬赵明秋的申请不说,大概也不懂云南的各个地区的区号是多少,在二审开庭审时竟然说是赵明秋于2009年8月1日的晚上还在昆明(二审庭审笔录对此错误地记录为2009年8月1日、2日、3日期间赵明秋都在昆明,不用调查取证),有预谋犯该案毒品的时间,本辩护人申请二审法庭补充向杨春调查他们三人是白天还是晚上预谋贩卖的毒品时,审判长说是等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再调查,本辩护人在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再次申请二审法庭向杨春提问时还说了,虽然检察员已经说了赵明秋于2009年8月1日的晚上在昆明,但还是请杨春自己交代一下他们三人预谋贩卖毒品海洛因1045克的“大概”时间,杨春不知是受了检察员的这一错误发言的影响,还是受了赵明秋本人所作的辩护的影响,说是在8月1号那天的下午他们在昆明赵明秋的住处预谋贩卖毒品的。根据赵明秋的陈述,结合通话记录分析,一个要开车拉客出远门到云南昭通镇雄的人,该下午就绝对不可能有闲暇时间在昆明和他们预谋干什么毒品买卖的事情。根据通话清单显示的时间分析,不论是2009年的8月1日还是8月2日或者3日的下午,赵明秋在下午这个时段都不可能在昆明市西山区自己的租房处商量什么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