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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 护 词

辩 护 词

(2001)星奥律刑辩字第153

  审判长、审判员:

 

受理案件后,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对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成某某所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及量刑均有异议:

对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成某某所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及量刑均有异议:

辩护人注意到,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19万元,且将诈骗所得的财物挥霍一空,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己经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首先,万元人民币时又采取了诈骗的手段,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如果万元,但现有证据﹙2009114日承诺书﹚证实其不具有非法所有20万元的目的,并且实际己经偿还被害人1万元,余下的19万元以承诺书保证予以偿还,在侦查案卷讯问笔录第19页也记录了上诉人成某某将愿意想尽办法予以偿还的陈述。
    
其次,
最终将钱用于经营活动,而并非用于挥霍。
    
其三,钱未能如期归还,系因客观原因造成,并非
万元不能归还,但上诉人成某某始终表示尽快归还。
    
综上,

 辩护人退一步假设万元不能归还,不属于挥霍。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6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节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依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罪数额为19万元,其处以刑期应该是3年﹢75个月,即九年三个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成某某,以内按比例轻处。

  辩护人深信,娄底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优良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定能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国

                               0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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