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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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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知识专题为您提供《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界限,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界限》、《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指什么?》等内容,资深刑事辨护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及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刑事辨护法律咨询。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

一、什么是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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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

1、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其次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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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一、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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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界限,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界限

一、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