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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国资是否构成贪污罪

  山东荣成一家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企业改制机会,把巨额国有资产“弄”到自己控股的股份公司,给检察机关出了难题———

  有一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金额巨大,犯罪主体没有争议,但涉案人把财产“弄”到了自己控股的股份公司,并没有直接装进个人口袋。这是否构成贪污罪?此案如何定性,给检察机关出了个“难题”。

  案件发生在山东省荣成市。案件的主角叫岳建波,他原是国有荣成市开发建设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改制时,他伙同会计于翠凤采用虚拟债务、隐匿资产、销毁会计档案、编造假账等种种恶劣的手法,“隐匿”了巨额国有资产。据初步测算,岳建波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检察院认定,岳“隐匿”的国有资产多达600万元。

  据调查,荣成市开发建设公司由该市开发区管委会1992年投资成立,一直由岳建波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1998年,该公司进行改制,以剥离1257万元资产、同时承担1257万元债务的方式,成立了由职工参股的“方圆产业有限公司”,岳建波出资33万元,独占33%的股份,其他46名职工共出资67万元,占67%的股份。之后,岳建波通过种种手法,不断增加自己的持股比例。

  据了解,在开发公司转制时,被岳转到“方圆”的1257万元资产,实价达两千万元以上。每平方米成交价2100元以上的“银座商城”,被中介机构“评估”了780元,仅此一项,约5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地处荣成“黎明小区”的住宅楼,每平方米上千元非常热销,中介机构却给“评估”了每平方米600元……以上种种,因为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检察机关没有认定。

  检察机关侦查的是岳“隐匿”国有资产情况。从作案情况看,岳建波的设计极为精心。

  据了解,1995年,开发公司给荣成市热电厂以成本价建设了一批住宅楼。作为交换,热电厂将13亩土地无偿送给开发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1998年评估资产时,岳指示会计将这片价值120多万元的土地隐匿下来。他们还隐匿了数十套住宅以及一些商业用房、车库、平房、地下室,等等。

  在通过“评估”、隐匿等手法掠夺国有资产的同时,岳建波还虚构了数百万元债务。改制前几个月,岳指令会计到城市信用社下属的某公司做了一笔假账,说是在这里借款100万元。在炮制假“借据”的同时,借款方还给出具一张假还款单据,被秘密保管。这笔假账和“借据”,最终成为他们骗取国有资产的道具……由岳建波控股的“方圆”应承担的1257万元债务,就这样被以假借款、假费用、假应付款等形式,大量“注水”了。

  岳建波的“隐匿”行为危害惊人。在他用几十万元代价得到几千万元国有优质资产的控制权的同时,多数职工被迫下岗,而被“脱壳”改制后的荣成市建设开发公司,剩下2281万元巨额债务和一些呆滞资产。这些呆滞资产,竟然被“评估”了1500万元!由老公司“顶”着的数千万元债务,大都是银行的贷款。在岳建波大发其财的同时,巨大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国家。

  由于职工举报,2000年11月,荣成市检察院对岳建波立案侦查,经过4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认定岳“隐匿”国有资产600多万元,其中400万元涉嫌贪污。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荣成市检察院几次到威海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汇报、请示,取得了两级检察机关的支持。2001年3月,荣成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威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3个月后,岳建波大摇大摆地走出了看守所。最后的结果是,他因“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缓刑。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犯罪的主体等方面也没有任何争议。

  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岳不构成贪污罪,但被隐匿的财产可以没收。因为被非法隐匿的财产没有直接装进个人口袋,不符合“据为己有”的法定条件。

  第二种观点是:岳的贪污罪能够认定,但贪污的数额应参照岳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国有财产,就构成贪污罪,至于他是将非法占有的国有财产直接装进个人口袋,还是放进银行、转送他人、或投到某企业周转,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此案到底将如何定性,本报将作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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