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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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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律师辩护词 (2012-11-28 15:58:23)
标签: 律师 于刘某 社会 刑期 辩护词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期,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同案犯王某、李某等人。
纵观本案盗窃犯罪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虽然具体参与实施了盗窃富翔公司黄铜边角料的实行行为,系主犯,但其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小于同案犯王某、李某等人。
王某是本案的发起者、策划者。根据公安证据卷第31-38页李某的供述,以及第72页、第83页孙某某等的多次供述,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预谋过程,第77页记载“我先把李某介绍给姓王的保安,然后大家就开始商量到李某管的仓库偷废铜卖钱的事,当时我们是这样商量的,姓王的保安认识在富士康里收垃圾的一个人,姓王的保安负责和收垃圾的人联系,让收垃圾的人叫一辆车停在垃圾场,并且姓王的负责找叉车运通,李某负责在仓库里接应,到时候姓王的找的叉车到李某管的仓库里把里面的铜料运出来,送到收垃圾的人叫来的车子那里,然后再把货运出厂,因为收垃圾的人和门卫都是认识的,所以出厂门没问题,当时我们商量把偷来的东西卖掉后,钱分三份,姓王的保安一份,还有他找来的收垃圾的一份,剩下一份由我和李某还有我带来的金玉块。当时我们定的时间是7月23日半夜动手,我们商量好后就各自回去了。”
基于上述证据,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关注被告人刘某是在王某的纠集下参与盗窃,其无论是联系开叉车的江某某还是开货车的同案犯,均是在王某的安排下实施的,所以他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小于组织者王某和积极踩点、配钥匙带王某盗窃的李某。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虽然起诉书中仅认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辩护人认为,基于刘某的归案过程与同案犯李某、江某某基本相似,恳请法庭本着刑法第四条的基本原则,对刘某减轻处罚更符合司法理性。
三、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时年龄尚轻,法律意识淡漠,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差,所以归案后无论在公安阶段、检察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均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明确表示认罪。以上说明,被告人刘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虽然涉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43637元,但由于所盗物品为被害单位的下脚料即废品,并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故尚未给受害单位造成损失,所以其社会危害程度已被大大降低,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刘某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交友不慎、一时的贪欲蒙蔽了理智走上了犯罪道路,恳请合议庭念在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亦好,并充分考虑到本案其他已经判决的同案犯的刑期,能够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刘某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